新华网甘肃频道4月28日消息 据《西部商报》报道 本月11日,备受关注的兰州市永昌路、皋兰路、正宁路、老酒泉路等四大夜市五年开办权对外公开拍卖。最终,四大夜市以总计884万元的价格被3位买家拍得,其中永昌路夜市更是以510万元的拍价成为该场拍卖会的“标王”。然而时隔半月,买家竟表示要放弃竞拍所得的开办资格。
五一节后 进行二次拍卖
在4月11日进行的兰州市永昌路、皋兰路、正宁路、老酒泉路等四大夜市五年开办权拍卖会上,共有11位取得竞拍资格的买家参与了竞拍。永昌路夜市作为全场第一个开拍的标的,因其长期形成的市场氛围,成为了在场所有买家竞相出价的焦点。随着多位买家报价的水涨船高,当70万元的起拍价按规定的5万元竞价梯度被叫到510万元后,永昌路夜市被18号买家拍得。然而,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正当城关区执法局着手与拍得夜市经营权的3位买家商讨合约,准备按原定计划交付对方管理各自拍得的夜市时,以510万元拍得永昌路夜市五年开办权的18号买家却放弃了开办资格,使得永昌路夜市不得不再次进入拍卖程序。据悉,永昌路夜市二次拍卖将在五一小长假后进行。
买家证实 放弃开办权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拍得永昌路夜市的18号买家。他向记者证实了此事,而对于放弃开办权的原因并不愿意细述,只告诉记者,“各方面条件都未谈妥”。记者追问:“是否因为最终成交价过高、经营预期并不乐观促使的?”这位买家却不置可否,婉言回避了话题。至于拍卖成交后放弃开办权的违约行为,买家并未否认。随后,记者联系了负责四大夜市规划管理和协调审核工作的城关区夜市管委会办公室。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办公室滕姓主任却向记者表示不知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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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将承担巨额赔偿
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记者 施斌)
编辑: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