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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新法实施 农民工腰杆硬起来
字体大小 我要评论】 新华网甘肃频道(2008-03-20 08:02)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新华网甘肃频道3月20日消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8年初实施后,许多企业和用人单位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新法对目前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生存境遇、甚至前途命运究竟会带来多大的实际影响?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走访了兰州的部分建筑工地、工厂,试图了解农民工真实的生活和他们的心声。

    新法带来劳资关系新变化

    “不要看这些企业说得天花乱坠,工资福利有多么多么的诱人,没有相应的合同做保障,心里还要多个问号。”3月8日,在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来自天水的刘劲走了几家企业的招聘摊位后告诉记者。

    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劲跟老乡专门到新华书店买了一本新《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学习。他们找工作有要求,既要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提供必要的社保福利,否则就“另谋高就”。

    “自从新法实施以后,农民工找工作越来越聪明了。”这是记者最近采访中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

    而记者近日在兰州举行的几场大型招聘会上了解到,与往年不同,今年企业招工的条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位天水来兰的农民工告诉记者:“试用期缩短了,以前是三个月,现在都变成一到两个月。”按照新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考虑到新法实行后,企业的辞退成本、法律风险更大,不少企业都考虑签订3年以上的长期合同。    另外,很多招聘企业对应聘人员的技能要求都有所提高。兰州一家钢材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新法实施后,员工工资水平相应提高了,企业还要为员工办理相关各项保险,用工成本有较大幅度上升,因此,企业在岗位设置上会尽量精简,同时也提高了对员工的技能要求,这样才能“物有所值。”

    “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打工,他就是这座城市的居民。目前新法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其实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一起承担对农民工的保障责任。所以,员工都应自觉签订劳动合同,以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甘肃社会科学院研究农民工问题的专家吴进立说。

    新法面临新难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新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已开始悄然显现,大部分外来务工者都更加关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也更重视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采访了几位外来务工者,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都有所耳闻,掌握较为全面的、甚至知道“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细则。

    另外,在他们的求职过程中,对招聘单位是否正规也更加注意,“不然的话,等出了事就麻烦了。”一位农民工如此表示。

    在一家食品厂上班的小唐告诉记者,尽管现在一些企业不像过去那样,动辄直接开除员工,但务工者又面临着新的难题。“我们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一是加班时间过长,而加班费很低;二是关于合同的问题。但是,只要有谁带头提出要求,你就上了‘黑名单’,最终公司会变着法子让你‘自动’离开。”

    兰州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文介绍说,目前,农民工朋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但由于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局限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该如何处理,有的甚至会走上暴力对抗的道路。

    “新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反映了国家对这个群体的关注程度正在不断提高,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要让法律真正落到实处,有关政府部门还要做大量的工作。”张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新法的宣传力度,拉近农民工朋友与这部法律的距离,让他们学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落实才是关键

    只要按时发工钱,签不签合同无所谓,正是受这种观点的影响,农民工们看重的是实实在在拿到手中的工资,而对劳动合同这种“形式”上的东西,往往不那么较真。

    “8小时工作制、每周加班时间的限制、加班工资的支付等有关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多年来并没有得到有效遵守,但鲜有劳动者为此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业内人士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果劳动者自身都不在意自己的权益,靠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靠行政机关主动监督,也难以落到实处。

    专家指出,普及法律教育、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升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务工人员高速频繁流动制约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工期不固定,按照目前的用工体制,即使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务工者也不一定就安心工作,想走就走、想来就来的现状制约了新法的推行和实施。

    用人单位不主动宣传,或者是农民工不知道找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当前落实、推行《劳动合同法》的一大障碍。

    “针对农民工的务工特点,各相关部门要能尽快找到一条快速便捷的解决办法,要保证所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顺利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筑起安全屏障,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好处。”吴进立对记者坦言。

    他认为,目前在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上也是个难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私营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果私营企业倒闭、转让,即使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记者 赵文学 见习记者 刘娟)

    编辑: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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