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马某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案
2007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一家酒类商行销售白酒时,被城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事人马某于2007年3月起,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145元/瓶的价格购进“53°九粮液”白酒44瓶,货值总计6 380元。 据当事人陈述并确认,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经营额共计4万元,获利5000元。经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29日出具《鉴定证明书》(甘滨鉴字2007第 52号)鉴定,当事人销售的44瓶“53°九粮液”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案属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立案查结当事人马某涉嫌无许可证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后,对马某做出了以下处罚:没收当事人经销的“九粮液”白酒44瓶,没收违法所得50 00元;并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案件二】 生产销售伪造产品标识的葡萄酒案
2006年11月17日,兰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仿造产品标识葡萄酒案。经查,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1月注册成立,自2006年6 月开始组织生产标有“公司监制、公司出品”的750毫升装野生原汁山葡萄酒120瓶和3000毫升装原汁山葡萄酒390桶,这两种规格的葡萄酒均相同的标有“通化风味、通化特产。配料:葡萄原汁、天然矿泉水”。经核查,当事人与其上述生产的葡萄酒标贴所示的“监制、生产商”无任何关系,而且当事人生产的葡萄酒实际配料是由葡萄原汁和自来水勾兑而成。截至该局检查时,当事人以2100元的总价款将上述生产的葡萄酒已全部售出,从中获利2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所禁止的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品标识的产品行为,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平交易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品标签3箱、葡萄酒1箱,没收违法所得255元,并处以罚款1745元。
【案件三】 查处无照销售“三无”儿童玩具案
2007年9月21日,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秦某无照销售儿童玩具“三无”产品案。经查,当事人秦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营业,并销售无厂名、厂址、使用说明及中文标识的儿童玩具等“三无”产品。自2007年6月至9月起,共销售了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获利5000余元,已构成无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之规定,依法取缔其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7000元。
【案件四】 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07年10月18日,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立案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经查,2007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将2005年 “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厂的过期食品“县豆瓣”(保质期为一年)的生产日期进行更改,现日期改为:2007年10月18日。随即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改装好的“县豆瓣”6箱(1 ×40袋),查扣打码机、封口机各一台。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依据《甘肃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已经涂改生产日期的“县豆瓣”食品6箱,以及打码机、封口机等;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五】 黄某无照经销淀粉案
2007年11月5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查处当事人黄某无照违法经营案。
经查证,当事人黄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2007年9月在兰州市城关区下徐家湾××号擅自开业,从事“祥裕”牌淀粉销售经营活动,以4000元/吨的价格从甘肃祥裕淀粉(陇西)有限公司购进5吨“祥裕”牌淀粉,以4200元/吨的价格售出4 .75吨。获取非法所得1000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出没收“祥裕”牌淀粉10袋,没收获取的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六】 纪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2007年11月5日,兰州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查处当事人纪某销售过期食品案。经查:2007年11月5日,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食品部分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已超过保质期的各种品牌的405袋预包装食品、90瓶瓶装食品、14瓶香油、11瓶调味品依法封存暂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2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000元;没收封存暂扣的所有过期食品和调味品。
【案件七】 酸奶用纯牛奶包装欺诈消费者案
2007年3月3日,兰州市工商局安宁分局在辖区内查处“xx”乳业有限公司把酸奶用纯牛奶包装欺诈消费者案。经查:2007年1月至2007年2月26日期间,该公司为谋取私利,生产并销售“xx”牌“纯牛奶”500箱,货值金额3500元。根据现场检查,其生产车间内留存有大量使用过的奶粉包装物及其他原料。经过询问,该公司生产的“纯牛奶”是用奶粉等原料勾兑而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奶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
【案件八】 齐某虚假宣传案
2007年1月17日,市场管理一分局执法人员查处齐某虚假宣传案。经查:齐某于 2006年9月份以80元/双的价格从浙江大富豪鞋业有限公司购进商品外包装和商品标签上标有“jindelai”、“金利来”标识的皮鞋500双,进货价值4万元。截至2007年1月16日被查获时,以100元/双的价格售出100双,获利2000元,其余400双被查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对经销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000元。
【案件九】 某化工厂商标侵权案
2007年8月28日,兰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接到举报,对兰州某化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工业润滑油涉嫌商标侵权。当事人自2005年9月起开始生产销售包装标注“兰海飞天”的润滑油,截至2007年8月28日,共计生产工业用柴油机油和汽油机油400箱(6桶/箱,3.5升/桶),货值55200元,将其中的38箱以每箱138元的价格售出,销售额5 244元。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润滑油上标注的“兰海飞天”及图形,曾于2004年7 月1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中国石油兰州炼油化工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8085号兰炼飞天商标近似”(该商标于2006年4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当事人将“兰海飞天”作为自己生产的润滑油的商标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同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润滑油包装桶的装潢标识与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似(注册号1795475),二者以普通的注意力无法区别。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牗一牘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标识。
【案件十】 兰州某公司销售假冒服装案
2007年8月31日,兰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查处兰州某公司销售假冒“利郎” 服装案。经查,省局于2006年12月21日在兰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订制27套“利郎”牌工作装,单价为每套2400元,合同签定后预付了40%货款。2007年1月26日交货时发现,该公司所供应的服装吊牌、衣服标签均有涂改痕迹。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通过熟人介绍,于2006年12月21日与甘肃省 局签定了订货合同,约定于2007年2月10日,交付三件套利郎西服27套,其中女装1 0套,每套2400元,计64800元,并由甲方预付40%的货款,计25920元。由于福建“利朗” 服装有限公司不生产女式西服,当事人某公司就委托其它服装加工厂加工后,另外加上“利郎”西服标签及吊牌,依“利郎”西服的品牌与价格销售给省 局。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此种行为属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退还举报人省局预付款259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6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编辑: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