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严重的空气污染,12年前兰州诞生了新“愚公移山”的故事——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工程。然而,12年过去了,这场规模浩大的蓝天工程不但没有造福市民,反而引发了侵权和行政的“案中案”,并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大青山侵权和行政诉讼打得如火如荼之际,2006年8月,“甘肃大青山”原董事长李旭东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至此,“大青山”案由侵权纠纷、行政诉讼“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由于李旭东一案的特殊性,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指定该案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1月10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旭东涉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及偷税案。李旭东在陈述过程中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事实不清,将罪与非罪,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区分开来。
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旭东采取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等手段,诈骗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巨额贷款,并在贷款到期之后,其本身已完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拒不偿还,给国家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工商登记部门设立虚假的“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并以该虚假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诈骗国道高速办的巨额征地补偿款;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征用国有耕地并进行倒卖,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和授意荣达公司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采取隐瞒收入、非法列支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偷税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三个罪名不成立。“农信合”1300万元贷款最初系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合”)欲建“信合大厦”所支付的第一笔投资款并非贷款。认定“甘肃大青山”和“兰州大青山”是两个企业,是2007年3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不能以近10年以后尚未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追诉的根据。荣达公司存在欠税的事实,且已向税务部门报告待大青山诉讼结束后补缴。因此,是否构成偷税犯罪,尚难定论。本案所有问题皆属企业行为,而非李旭东的个人行为起诉书指控的所有问题,都是企业行为,而不是李旭东的个人行为。起诉书将荣达公司、兰州大青山公司置于案外,认为是李旭东个人在从事犯罪活动与事实不符。
昨日控辩双方围绕李旭东有罪还是无罪,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案情重大,需要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审判长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记者 苏叶)
编辑: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