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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卖 不得直接交易
字体大小 我要评论】 新华网甘肃频道(2007-12-27 10:44)      来源:兰州晚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明确规定享受单位福利分房的市民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只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后,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出售。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多余的房源,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同时,明确规定享受福利分房者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

    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计划,适时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新建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编辑: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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