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农牧厅关于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将于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满前2个月将重新审报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据了解,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林地,不包括城镇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对象及范围包括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5年恢复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草原植被恢复所需成本的原则制定。我省的收费标准包括14种情况,分别为:暖性稀树灌草丛2800元/亩,暖性灌草丛2400元/亩,暖性草丛2200元/亩,温性草甸草原2100元/亩,温性草原2000元/亩,温性荒漠化草原1800元/亩,温性草原化荒漠1800元/亩,温性荒漠1700元/亩,高寒荒漠1700元/亩,高寒草2000元/亩,低平地草甸2200元/亩,高寒草甸2400元/亩,高寒灌丛草甸2600元/亩,沼泽化草原2900元/亩。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另外,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等)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按市场价格10%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的8%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记者 薛玲)
编辑: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