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兰州市开展城市低保工作以来,共经历了6次提标,五区从1998年1月1日起的100元起步;1998年12月1日起提高到120元;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56元;2001年8月1日起提高到172元;2005年4月1日起提高到190元;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到209元。三县保障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的100元;1999年7月1日提高到130元;2005年4月1日起提高到143元;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到157元。“我记得特别清楚,1998年我第一次领低保的时候是100元,中间提了6次,现在已经达到了230元,翻了一番还多,如果没有低保金,我的日子还真不好过。”身患残疾的巩成林是我市开展城市低保工作以来的受益者,靠着每月230元的低保金,再加上妻子做钟点工的贴补,两口子的日常生活基本没有问题。和他一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在我市有12.4万,低保金已成为他们生活的“保障金”。
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今年,我市在经过连续3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再创新高,目前我市保障标准五区达到230元,三县达到173元。2006年累计发放保障金1.4亿元,月人均补差92元,较好地保障了12.4万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让农民与市民享受“同城待遇”
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直以来,受经济条件限制,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什么农民就不能享受低保?”这个问题成为农民兄弟上访时常常提出的质疑。在强调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今天,农民要求与市民实现“同城待遇”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2006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确定我市从2006年10月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逐年提高、尽力而为、应保尽保”的原则,保障标准不低于675元/年,把农村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这个消息如同冬日的暖阳,迅速温暖了每一个农民兄弟的心,人们奔走相告,纷纷了解政策标准和申请程序。全市八县区结合当地实际,都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了保障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最高的是城关区,为1200元,安宁区、七里河区1000元,西固区840元,榆中、永登、皋兰、红古为675元。据了解,今年第一季度,全市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共1.45万户、4.71万人,支出保障资金495万元。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纳入保障的农村居民15114户、45451人;预计今年上半年发放农村低保金821万元。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健康权利
刘旭东是我市某工厂的下岗职工,一年前,他被检查出患有肝硬化及胃底静脉曲张,病痛的折磨令他不得不长期住院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他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多少次,他想放弃治疗,都被妻子劝住了。后来,听大夫说,我市已经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两口子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申请了救助金,没想到,很快就领到了医疗救助金。“虽然救助金并不能解决我的所有问题,但毕竟为家里减轻了不少负担。”刘旭东如是说。
2006年1月起,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1月起,开始全面建立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弱势群体健康权利的重要手段,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我市虽然起步较晚,但却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开展,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许多市民从中受益。今年上半年,全市累计救助城市困难群众9118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65.32万元。
低保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覆盖面最广、与弱势群体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天”,这片“天”必将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大、越来越高。(记者 李永武)
编辑:范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