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