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使用和改造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严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质量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水的损失和浪费,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证敦煌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规范整顿,凡进入市场的生活用水器具必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行业标准,符合节水要求。
第二条、经营者必须在进货时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或者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查验其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档备查。
第三条、经营者对购进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质量检验等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对商品及包装上的节水产品认证标志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商品的真实性。无厂名、厂址、无中文标识和产品合格证及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的生活用水器具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四条、经营者对购进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必须建立进、销货明细台帐,商品名称、进货发票、相关证件、台帐记录必须相符,四者不相符的节水生活用水器具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不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六条、凡经营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市场开办者,必须履行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责任,要建立健全市场内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不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进入市场销售。
第八条、市建设局、水务局负责全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和改造。自2006年起,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全部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逐年改造和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编辑:范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