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先供应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意见》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甘肃各市州、县区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当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重可更高一些。土地要优先保证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土地供应。 |
约定开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要求,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同时要加大力度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开盘,并按整栋楼对外销售,必须公布每楼栋的开盘进度和拟销售价格。开发企业的自留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要按开盘销售价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禁止商品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
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
前期工作不到位,一律不得拆迁: 《意见》规定,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确需变更拆迁计划或拆迁项目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批。对因拆迁造成群众上访量大的市县,要核减下一年的拆迁规模。对已规划但许可2年内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
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依法予以处罚: 房地产、工商、物价等部门将合力行动,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严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未取得或已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吊销营业执照。 |
扩大廉租房建设,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尚未建立廉租住房的市州、县区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房并开工建设。各市州、县区市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同时,对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房以及闲置用房纳入廉租住房范围,补充廉租住房房源。(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