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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和主体。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也是人民的勤务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讨论、通过议案;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加选举、决定任免和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视察工作;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享受国家根据需要给予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补贴或物质上的便利等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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