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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城钢铁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受贿获刑11年
    记者从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获悉,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姚之元(副厅级)因受贿200余万元,日前被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判决后,姚之元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之元于1993年至2005年间,利用其担任鄂城钢铁厂二炼钢分厂厂长、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鄂钢购进生产原料、销售钢材、钢材补亏、设立代销点等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33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7.8万元,美元2.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共6.2万余元的金币三枚。

    据介绍,姚之元受贿一案系经由湖北省纪委移交检察机关办理。姚之元涉案犯罪事实多达160余起,证人多达100余人,是黄冈市检察院历年来承办涉案犯罪事实最多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认为,姚之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赃款已全部追缴,加上姚之元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清颖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时间: 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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