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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渎职犯罪的量刑标准不清晰

    针对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比例高达95.6%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等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渎职犯罪量刑标准

    【新闻事件】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日前向本报独家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连线嘉宾】

    5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做客正义网,就高检院这份报告披露的渎职犯罪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之所以高达95.6%,与人们对这类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宋寒松说,很多渎职犯罪是过失造成的,人们对“过失”所致犯罪往往抱有同情心理,有的人甚至认为贪污受贿是不可原谅的,渎职犯罪是可以谅解的。犯罪一旦发生,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会设置障碍,甚至法外说情。

    许智慧认同这个判断,她说渎职犯罪的主体都是有一定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追究他们的渎职责任,必然会牵连到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办案的阻力肯定不小,要说社会认知不足,“我看主要是这部分群体认知不够”。

    也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宋寒松说,关于渎职犯罪的刑期起点,刑法规定得都比较低,最高的是十年,也有七年、五年的,还有三年的,量刑幅度比较低。不过,在处理渎职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也是有法律要求的。

    许智慧说,据她了解,很多涉及矿难事故的渎职犯罪分子,虽然最高刑是七年,但真被判到三年以上的却很少。原因之一是,渎职犯罪的量刑标准不是特别清晰,尤其是“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许智慧建议,检法两家共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宋寒松表示,对非常严重的渎职犯罪,如果发现量刑畸轻或畸重的,检察机关该抗诉的会抗诉。

    杨书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存在问题。他感慨地说:“在适用法律上,过多适用缓刑、免刑,是我们执法水平、执法艺术不高的体现。”

    宋寒松表示,为了解决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各种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份规定的作用很大,不仅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也使群众明白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有利于群众举报犯罪,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不过,该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就能解决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许智慧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责任意识,不能只负责管理,对管理的结果如何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她呼吁尽快出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的主体也要修改,“要不然我们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去查案办案,有了结果却追究不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将有损法律的尊严。” (记者 郑赫南 摄影:孟澍菲)

    编辑:朱霞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时间: 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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