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日报讯(记者李永武)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试行。届时,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就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根据《细则》规定,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市低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由街道社区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细则》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坚持城镇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及“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县区经办,属地化管理。
缴费80元轻松入医保
《细则》指出,城镇居民(不含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统筹标准160元。《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筹资标准由原来人均年缴费100元提高到16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待遇支付按《细则》执行。符合规定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具体方案见文后表格)
大中专特困生可获补助
《细则》规定,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请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及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每人每年由征缴基金中划入20元,建立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照片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每年定期办理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居民为上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大、中专学生为上年度9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登记。参保人员从《细则》发布之日起,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细则》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加的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加或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交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发生异地转移、死亡等情形的,其保费不予退还。
《细则》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学校或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城市低保人员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由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特殊病种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首诊必须在定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首诊必须在定点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再视病情逐级转诊。否则,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因病确须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由省、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予以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治疗的不予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具体相关事项解读
参保对象和条件
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临前儿童、中小学生、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中的从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基金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参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55%。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的特殊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进入统筹支付的部分报销45%。
参保人员应承担的自付部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项目个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及支付标准以外费用。
不予支付范围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治疗的等;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编辑:范晓娟 |